快手场外交易: 我国场外交易的形式(一)_e操盘(图)
场外交易的形式
(一)我国场外交易的做法
我国证券交易主要在市场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主要针对市场交易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使人们忽视了场外交易的客观存在,忽视了场外交易的法律调整。
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形式是场外交易或场外交易。 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场外证券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场外交易,也称为场外交易,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地方进行证券的转让和销售”、“所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又称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面额存单),可获准经营证券转让、交易、经营场外交易的经营性金融机构。1987年3月27日,《暂行办法》 《国务院企业债券股票管理办法》允许经批准的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1987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跨省发行的股票、债券转让,自治区、直辖市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允许国库券在转让的同时,特别提到批准金融机构可办理国库券划转中介业务; 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理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除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外, 《证券交易业务部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业务部门可办理“证券签证、登记、过户”、“证券托管”等业务。上述规定表明,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前,我国已有证券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并据此编制了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staq)。 staq系统于1990年12月5日上线。1993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证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公司的交易系统简称net,负责OTC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两个场外交易市场正在逐渐消失,但作为场外交易市场及其所展现的场外交易的历史代表,它们是不可否认的。
(二)我国场外证券的形式
我国现有的OTC证券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直接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根据1992年《关于规范股份制公司的意见》,我国已批准设立近万家定向增发公司。目前,除少数定向增发公司增资成为上市公司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定向增发公司。定向增发公司向社会法人发行的股权凭证仍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属性,但其流动性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但协议转让仍是实践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我国历史上的两种证券交易系统staq和net均以私募公司发行的法人股为主要交易对象。两种交易系统均已暂停,法人股一般以协议方式转让。
2.公司发起人股份。从1992年《关于规范股份制公司的意见》到1994年《公司法》实施,中国法律都承认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不得向公众募集股份,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有发起人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年期满后,发起人的股份可以协议转让。
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通常包括发起人股、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以及部分拟上市的职工股。其中,除公开流通股为流通股应当在市场上交易外,其余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以依法转让。根据现行法律,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其他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股只能协议转让,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转让发起人股、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股时,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过户登记申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转让的股份将不会生效。可见,上市公司发起人股等非流通股的转让也是以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的,不能按照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进行流通。
4.非上市公司债券。 《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债券的独立法律地位。就已发行的公司债券而言快手场外交易: 我国场外交易的形式(一)_e操盘(图),目前仍有少数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大部分公司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此类转账本质上也是场外交易。
5.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进行质押。证券质押虽然不形成证券的实际流通快手场外交易,但使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具有转让的潜力,这也取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
6.不记名证券。根据《公司法》,公司股票和债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记名证券须经证券持有人背书转让;无记名证券应在证券交割时转让。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公司股票多为记名证券快手场外交易,而公司债券多为无记名证券。理论上,非上市证券的背书转让、交割转让也是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存在某些现实。它与证券交易所不同,它甚至没有像staq和net那样相对集中的市场形式。有学者甚至明确否认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场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OTC市场表现非常混乱。有时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交易场所,有时以股票发行人的营业地为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在上市收购非上市证券时,更不能否认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具有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不管OTC、OTC场所的存在如何变化,我国存在OTC、OTC场所这一事实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进行场外交易
(一)投资者交易和证券公司交易
根据证券公司是否涉及非上市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可分为投资者交易和证券公司交易。投资者交易是投资者独立完成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无需委托证券公司参与交易,直接选择交易对象,协商交易价格,办理证券交易交割手续。例如,在我国转让法人股或国有股时,往往由投资者与公司法人股或国有股的股东签署并执行股权转让协议来完成。这是投资者交易的典型方式。证券公司交易是指通过证券公司的干预完成证券交易。例如,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向公司债券持有人购买公司证券,或者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向证券持有人购买公司证券。但是,投资者根据证券公司的咨询意见进行的证券交易,属于投资者自己的交易,不属于证券公司的交易。
证券公司交易按照证券公司介入的方式进一步分为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其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或者投资者将其证券出售给证券公司的方式。在自营业务中,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证券投资者进行交易,直接充当证券的卖方或买方。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表投资者或为投资者的利益买卖证券的业务形式。例如快手场外交易: 我国场外交易的形式(一)_e操盘(图),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以特定价格买卖证券。在经纪业务中,证券投资者要承担证券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不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受益者。
(二)协议交易和上市交易
根据交易形式,场外交易可分为协议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协议交易是货币持有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协商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人委托证券公司寻找拟投资证券的潜在投资者(货币持有人)的,与货币持有人协商完成证券交易;又如持币人有意收购某证券时,即您可以找到持有目标证券的投资者并与其协商完成证券交易。
挂牌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在价格展示板上列出待售证券的卖出价格或货币持有人在价格展示板上列出待买入证券的买入价格,而要约交易的对手方将卖出或买入,当交易的对手方愿意以价格显示板所列价格卖出或买入证券时,可向其出具承诺。上市交易是证券公司在场外交易中常用的交易方式。它允许证券公司就每笔小额交易与交易对手反复协商价格,从而有助于快速完成交易。在过去我国上海的地方法规中,上市交易的地位是得到承认的。在上市交易中,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传统的价格展示板,也可以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进行价格展示。投资者如欲按显示价格买卖证券,可与交易对手协商完成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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