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焦点
一是快手账户能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二是王某找回快手账号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三是如果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焦点一:快手账号在形式上无关紧要,有代表身份的账号和密码,内容和归属对外公开。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对象。涉案的快手账号是王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的。王先生投入了时间、精力和人力来运营该账户。该账号还获得了“粉丝”的大量关注,可以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涉案快手账号具有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出资。根据该规定,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符合“有价”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股东出资的实质是股东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给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本条中的“有价”、“可转让”应扩大解释为“有价”、“可转让”。王一和王一都是京鹏公司的发起人。双方在《补充股东协议》中协商确定涉案快手账户价值应为133.3333万元,王某将转让快手账户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的手机号,使快手账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账号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的手机号快手号交易,使快手账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账号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的手机号,使快手账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
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提取出资的,其权利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属于撤回出资。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转给京鹏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律程序,将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快手账号为个人控制和使用。因此,京鹏公司失去了快手账户的有效使用权,公司的权益也遭受了损失。因此,Wang 检索 快手 的行为
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撤回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京鹏的快手账号被退回京鹏公司,由京鹏公司控制和使用。涉案快手账号不仅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也是京鹏公司开展线上直播带货的重要渠道。退回快手账户,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因此蒙受损失。景鹏主张王某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索赔
京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2.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景鹏公司损失6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王先生承担。
第一次考试
2020年4月20日,京鹏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33.3333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文化推广、文化传播等。经营期限为长期,住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510室。王某、王某1为公司股东,其中王某持股40%,王某1持股60%。投资时间为2050.12.31。王 1 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本公司监事为王某。
2020年5月13日,王1(甲方)与王(乙方)签署了另一份《股东补充协议》,内容为:一、乙方保证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主营业务为上市销售的经营性化妆品的净利润(全部投入)平均每月达到50万元以上。原约定股份不变,否则按比例减持(如:平均净利润达到40万元 原约定减持20%等)二、乙方必须使用公司品牌韩润燕及公司股东认可的第三方产品(品牌方赠与除外)作为净利润结算标准。三、 乙方在三个月内达成第一份协议后,以后每个月的净利润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乙方附属项目的利润额除以主营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除以附属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即可收取附属项目的分红。四、如以上所有约定均满足,乙方股份将正常按照之前约定分红。注:主要项目和附属项目的净利润分别核算。子项目除以主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除以子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即可获得子项目的分红。四、如以上所有约定均满足,乙方股份将正常按照之前约定分红。注:主要项目和附属项目的净利润分别核算。子项目除以主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除以子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即可获得子项目的分红。四、如以上所有约定均满足,乙方股份将正常按照之前约定分红。注:主要项目和附属项目的净利润分别核算。
后来,由于合作管理不善,双方发生了争执。京鹏公司主张王某于2020年6月16日取回属于公司的快手账号,用于自营。
诉讼中,关于王某追回快手账户造成的损失,景鹏公司提交了自己制作的景鹏2020年5月财务收支情况副本,称景鹏公司使用了王某的快手账户。帐户。@快手5月份账户运营总收入0.69元,但证据未得到相关文件佐证。王某没有证实证据的三个性质,认为该操作是京鹏公司单方面进行的,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无法证实。
还发现,京鹏公司成立后,王某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裁定解散京鹏公司。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判决(2020)粤0114民初16572号),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王某承认,他已于2020年8月中旬将涉案快手账户取回供个人使用,而京鹏自2020年6月起实际停止运营。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到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交由京鹏公司使用时,他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提取出资。具体而言,提取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不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提取与实缴出资等值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规定,公司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收回其出资。股东撤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破坏了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则,实际上减少了公司的资产。
其他未经合法程序提取出资的行为”,王某将涉案快手账户作为个人技术投资。经京鹏公司后,上述账户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自用,构成资金撤出。王某的抗辩称,景鹏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账户属于个人依赖,无法退还的说法不能成立。,京鹏公司要求王某返还撤走的资金,即涉案快手账户,有充分理由,一审法院支持。涉案账户为个人技术投资。经京鹏公司后,上述账户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自用,构成资金撤出。王某的抗辩称,景鹏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账户属于个人依赖,无法退还的说法不能成立。,京鹏公司要求王某返还撤走的资金,即涉案快手账户,有充分理由,一审法院支持。涉案账户为个人技术投资。经京鹏公司后,上述账户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自用,构成资金撤出。王某的抗辩称,景鹏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账户属于个人依赖,无法退还的说法不能成立。,京鹏公司要求王某返还撤走的资金,即涉案快手账户,有充分理由,一审法院支持。王某的抗辩称,景鹏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账户属于个人依赖,无法退还的说法不能成立。,京鹏公司要求王某返还撤走的资金,即涉案快手账户,有充分理由,一审法院支持。王某的抗辩称,景鹏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账户属于个人依赖,无法退还的说法不能成立。,京鹏公司要求王某返还撤走的资金,即涉案快手账户,有充分理由,一审法院支持。
赔偿损失约60万元。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上述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公司是否出现亏损;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未经合法程序将出资的快手账户收回自用,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景鹏公司提交的公司2020年5月期间的收支表是其单方面出具的,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公司收支不代表该账户的收支涉案,王某也没有证实这一点。因此,该证据不能反映王某的行为给京鹏公司造成的损失。据京鹏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快手 涉案账号无广告收入,直播奖励收入仅为125.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他们的主张提供证据。” 要求赔偿60万元损害赔偿的证据不足。但是,王某的行为确实给京鹏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由于王某在京鹏公司经营过程中无法提供涉案快手账户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综合参照涉案账户出资贴现。金额,约定的使用期限,王某追回涉案账户的时间长短,以及涉案账户被追回期间的部分收入等,判处王某酌情赔偿京鹏公司30万元。,一审法院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额部分予以驳回。
为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三)第十二条),2022年1月30日:
二、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鹏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
三、拒绝京鹏公司的其他主张。
上诉意见
上诉人王某上诉的主要事实及理由:王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有误。原因如下:
1.一审认定,王某使用快手账号属于误用法律。首先,快手账户不能构成投资标的。其次,要正确理解所涉及协议的“个人技术贡献”,不等同于快手账号。事实上,王先生是应公司要求组织直播销售,提供技术和劳务,并没有以快手的账户进行投资。账号信息出现在协议中是因为需要明确直播平台等具体信息。第三,王某投资技术劳务实质上是另一股东王1,谁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了王某的技术和劳务服务三年。因此,王某的投资义务应由王一履行。最后,王某使用涉案账户与其股东身份无关,不构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公司30万元不公平。
3.王某的使用行为完全不影响公司的使用。
4.王某对涉案账户的使用是为了维护账户的价值,是善意的行为,公司也从中受益。
5.本案实质是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诉讼,不存在王某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
被上诉人京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某的上诉。
1.王一与王一签署的《股东补充协议》是京鹏公司成立的依据,双方实际履行了本协议。《补充股东协议》明确,王先生投资于科技。合作期间,快手账户将由公司使用,双方已明确约定快手账户的价值。快手账户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是公司的普通资产。法律并未规定此类资产不得作为投资标的。
2.先生。王某未经公司同意解绑账号,自行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明显侵犯了公司利益。
3.本案纠纷系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王某本人退出快手账户是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
二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提交了证据。王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京鹏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王某以货币形式出资133.3333万元。2.王某与王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9月6日,王某1向王某发送“催款信”,要求王某尽快归还公司公款和个人贷款尽可能。王回答:“我已向你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决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现郑重重申,双方已以股东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双方,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可由您确定。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将通过清算确定归公司的款项归还。事实上,双方也都知道,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账目确认存在很大的顾虑。未经第三方机构清算,无法获得差异,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数据。” 3.快手账户绑定的有赞店铺“鹏帅小店”的收支,该店铺2021年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的收入为1546. 8元。事实上,双方也都知道,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账目确认存在很大的顾虑。未经第三方机构清算,无法获得差异,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数据。” 3.快手账户绑定的有赞店铺“鹏帅小店”的收支,该店铺2021年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的收入为1546. 8元。事实上,双方也都知道,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账目确认存在很大的顾虑。未经第三方机构清算,无法获得差异,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数据。” 3.快手账户绑定的有赞店铺“鹏帅小店”的收支,该店铺2021年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的收入为1546. 8元。
景鹏公司提交的报表及绑定快手账户的有赞店“广州艾卡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卡姿公司)”的收支情况,拟证明如下: 1.一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先生,营业收入通过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入范某银行账户,再通过该账户转回王某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银行账户转入王的银行账户。某1个账号;2.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上述方式收到的款项总额。
王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快手账号与Ikazi有赞店的账号和范某的账户有关,王某1有多个投资渠道,范某而王1的有赞店铺的银行流水与王1的其他投资交易完全有可能,无法确定范某的银行流水与涉案快手的账户有明确联系;转帐前的运营商完全有能力提供与有赞门店合作的真实订单和收入。
在二审法院质询中,双方均作出如下陈述:1.景鹏公司表示:根据王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公司注册后,王某的快手账号合法代表王某的手机号码必然开展公司业务。现在账号已经改了,绑定了王某的手机号,公司无法正常使用。2.王某确认快手账号已更改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并认为如果公司需要向公司提供验证码,公司仍然可以使用<@ 快手 帐户。
还查明,2020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受理了王诉京鹏公司、王一公司解散公司一案。本案中,王先生承认,自2020年8月中旬起,他已将快手账户提现并继续亲自操作,产生的收入将由他个人收取。景鹏证实,该公司的营业场所已于2020年8月租回,其财务和销售人员已被分流至王一成立的其他公司,并聘请了一名经理处理其他问题,包括寻找其他直播主。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快手账户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利益;三是王某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基于整个案件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院分析判断如下:
首先,快手账号在形式上无关紧要,有代表身份的账号和密码,内容和归属是公开的,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的账号,而且也是排他性的,所以可以作为一个网络虚拟属性的对象。涉案的快手账号是王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的。王先生投入了时间、精力和人力来运营该账户。该账号还获得了“粉丝”的大量关注,可以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涉案快手账号具有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出资。根据该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符合“有价”、“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标的。股东出资的实质是股东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给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本条中的“有价”、“可转让”应扩大解释为“有价”、“可转让”。王一和王一都是京鹏公司的发起人。双方在《补充股东协议》中协商确定涉案快手账户价值应为133.3333万元,王某将转让快手账户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的手机号,使快手账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事实上,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了王某的1个手机号,从而履行了对公司的贡献义务。涉案账户价值133.3333万元,王某将快手账户绑定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的手机号,使快手账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事实上,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了王某的1个手机号,从而履行了对公司的贡献义务。涉案账户价值133.3333万元,王某将快手账户绑定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的手机号,使快手账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事实上,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了王某的1个手机号,从而履行了对公司的贡献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使快手账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事实上,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了王某的1个手机号,从而履行了对公司的贡献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使快手账户可以被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的账户具有“有价值”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事实上,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了王某的1个手机号,从而履行了对公司的贡献义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提取出资的,其权益公司受损,是资金撤出。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转给京鹏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律程序,将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快手账号被自己控制和使用。因此,鹏公司失去了快手账户的有效使用权,公司的权益也遭受了损失。因此,Wang 检索 快手 的行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撤回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将出资权益返还给公司。 . 快手账号退回京鹏公司,由京鹏公司控制和使用。
涉案快手账号不仅是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景鹏开展网络直播的重要渠道。王某找回了快手的账号快手号交易,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蒙受损失。景鹏主张王某赔偿损失,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损害赔偿“填”的原则,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额,即损失的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参照王某找回快手账户期间的利润计算。如果不能确定王某的利益,法院应当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京鹏公司未提交其损失证据,其对二审提交的证据的说明及银行对账单不能认定与本案有关,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二审王某提交的证据和快手公司提交的快手涉案账户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的直播收入可以证明:王恢复快手账户后,获得的营业收入较少,平均月收入不足200元。由于王先生没有证明本期账户经营所涉及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因此不能参照收入计算损失,但可以作为确定本公司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酌情给予赔偿。因此,考虑到王某找回快手账号的时间,本院采用酌情赔偿方式,快手账号被退回的时间,王某操作快手账号的利润,以及王某的逃跑。因出资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王某应酌情赔偿景鹏公司5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本应出资,应将快手账户归还京鹏公司,并无不当。不当之处,法院将修改判决。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一、三项;
二、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2021)粤0114民初4208号;
三、王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景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案号:(2022)粤01闽中6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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